联盟章程

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英文缩写:CMR(Mobile Robot and AGV/AMR Industry Alliance);简称:CMR产业联盟,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是从事移动机器人产业研究、生产制造、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用户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联盟坚持创新、合作、发展、共赢的方针,联盟及其成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联盟宗旨

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搭建产、学、研、资、用的平台,提升联盟成员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集成应用和维修服务水平,提升移动机器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水平,完善我国移动机器人产业链,促进我国移动机器人产业的健康发展,不断增强中国移动机器人产业的竞争力。

第四条 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2.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行业资讯服务;

3.收集、统计行业信息,研究行业运行态势,发布行业运行报告;

4.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行业制定行业行规,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桥梁;

5.促进联盟成员间的资源共享,资金、技术、市场、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组织重大共性技术研究,协调联盟成员关系,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6.大力推动移动机器人行业上下游的深入合作、产需对接和区域合作,加速移动机器人技术与产品的普及应用;

7. 加快我国移动机器人行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品牌建设等行业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8、总结经验,加强推广,搭建我国移动机器人产业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等平台,推动国内外产、学、研、用合作,增强联盟企业的自主创新实力;

9、加强与国(境)外移动机器人组织联系和沟通,促进国际、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致力于提升中国移动机器人的影响力;

10、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及合法权益;

11、承担政府、成员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由联盟代表大会、理事会、专家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等组成。联盟代表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团体标准制修机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联盟代表大会

1.联盟代表大会组成

联盟代表大会由联盟全体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由联盟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

2.联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选举理事单位;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5)审议决定联盟成员加入或退出联盟;

(6)决定终止、清算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3.联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联盟代表大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则由理事会做出最后决定。

第七条 联盟理事会

1.联盟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领导机构,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等组成。

2.理事会的职责是:

(1) 决定临时联盟代表大会的召开;

(2) 执行联盟代表大会的决议;

(3) 提请审议联盟章程修改方案;

(4) 选举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5) 推荐联盟主席、副主席候选单位,并提请联盟代表大会审议;

(5) 提请审议联盟理事的吸收或退出,并对联盟理事申请进行审议;

(6) 向联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 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8) 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解释联盟章程;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秘书处提议召开。对于有争议的事宜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由联盟主席做出最后决定。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由移动机器人行业相关的研究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和企业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

2.专家委员会职责是:

为联盟的发展战略决策、技术发展方向、计划与重点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参与联盟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1)对涉及联盟重大技术发展方向、重大技术项目、重大技术成果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供联盟理事会决策;

(2)列席联盟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由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公共利益方等有关方面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4名。每届CMR产业联盟标委会委员任期为3年。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职责是:

在工业应用移动机器人领域内,从事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工业应用移动机器人相关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1)组织工业应用移动机器人领域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等相关标准工作;

(2)列席联盟专家很员会会议。

第十条 联盟秘书处

1.联盟秘书处组成

联盟下设秘书处,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1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可以连任。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秘书处下设若干专项工作组,负责各专项工作。秘书处设立在深圳市机器人标准检测技术学会。秘书处所在地即为联盟所在地。

2.联盟秘书处职责是

(1)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2)负责筹备联盟代表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5)起草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负责受理、审核并批准联盟成员单位的申请;

(7)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的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8)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9)负责联盟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3.秘书处管理机制

(1)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依据本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联盟创新活动及项目管理、进度考核、项目经费监督等日常工作。根据机器人产业联盟的实际情况需要,经理事会同意或授权,不断完善联盟管理机制和制度;

(2)秘书长具有联盟秘书处及下设专项工作组的人事任免权,人事变动情况需通报联盟理事会。

 

第四章 联盟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1.在我国有关部门注册,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

2.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3.从事或准备从事移动机器人产业相关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组织机构;

4. 移动机器人的相关用户企业;

5. 联盟成员之间互不负责债权债务连带责任;

6. 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1.原则上加入CMR产业联盟二年以上的会员单位;

2.对移动机器人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全体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后,由理事会向联盟代表大会提名,联盟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4、理事单位与联盟成员单位的比例约为1:3,每年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比例进行扩容。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联盟普通成员的权利

(1)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决议和其他事项,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向联盟提交议案,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3)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4)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展览、国际合作等活动;

(5)享有使用联盟公共信息的权利;

(6)享有优先与联盟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7)有权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其他服务;

(8)对联盟项目参与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9)经联盟秘书处书面批准,联盟成员可以以联盟名义举办活动;

(10)每年赠阅AGV行业研究资料纸质版一份,联盟会刊《物流搬运机器人》6期。

(11)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2.理事单位成员的权利

(1)享有普通成员单位的全部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权申请成为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

(4)向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提议召开临时联盟代表大会和临时理事会会议;

(5)享有竞选副理事长单位权利;

(6)享有自由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3.副理事长单位成员的权利

(1)享有普通会员单位和理事会员单位的所有权利;

(2)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议等重要活动的权利;

(3)组织参加以联盟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

(4)在政府基金项目中获得重点推荐;

(5)对联盟工作的监督权;

(6)参加联盟活动的优惠优先权;

(7)享有参与讨论联盟战略决策和重大事项的权利;

(8)享有1个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如专门开展的研讨会、推介会、专家邀请等权利;

(9)享有申请联盟副主席的权益;

(10)竞选理事长单位的权利。

4.理事长单位成员的权利

(1)享有普通成员单位、理事成员单位、副理事长成员单位的所有权利;

(2)享有联盟的战略方向和重大事项决策权;

(3)领导联盟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4)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5)享有申请联盟主席的权益。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联盟普通成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制度和相关协议,执行联盟决议;

(2)宣传联盟宗旨,维护联盟形象;

(3)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

(4)及时向联盟反映企业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5)积极参与技术开发、推广、合作应用及产业化;

(6)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的各项工作;

(7)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8)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9)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给联盟或其成员带来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2.理事单位的义务

(1)普通联盟成员的义务;

(2)关心支持联盟工作,按时参加理事会活动,积极完成理事会分派的任务。

3.副理长单位的义务

(1)承担普通成员单位和理事成员单位的全部义务;

(2)协助组织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积极推荐新成员单位;

(4)指导联盟秘书处开展工作。

4.理事长单位的义务

(1)承担普通成员单位、理事成员单位、副理事长成员单位的全部义务;

(2) 接受理事长单位选举制度;

(3)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联盟的加入

1.成员单位申请加入流程:

(1)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①填写《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申请表》;

②提交申请单位介绍材料;

3提交申请单位在移动机器人领域开展的工作情况。

(2)联盟秘书处按照《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章程》进行资格审核;

(3)通过资格审查的成员单位申请将在联盟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4)联盟秘书处向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并已缴纳相关会费的申请单位颁发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成员证书,证书签发时间即为申请单位正式入盟时间。

2.理事单位申请流程:

(1)申请单位须为联盟成员单位;

(2)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理事单位申请表》;

(3)提交申请单位在移动机器人领域所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绩;

(4)提交申请单位所参与的联盟活动清单;

(5)秘书处将申请报送理事会;

(6)理事会讨论并决议。理事会通过后,向联盟代表大会提请审议,联盟代表大会进行最终表决;

(7)审议通过即成为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理事单位,享受理事单位权利和义务,联盟秘书处向获得联盟代表大会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资费的申请单位颁发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理事单位证书。

3.副理事长单位申请流程:

(1)申请单位须为联盟理事单位;

(2)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申请表》;

(3)提交申请单位在移动机器人领域的行业地位、所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绩;

(4)提交申请单位所参与联盟活动清单;

(5)秘书处将申请报送理事会;

(6)理事会讨论并决议。理事会通过后,向联盟代表大会提请审议,联盟代表大会进行最终表决;

(7)表决通过即成为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联盟秘书处向获得联盟代表大会同意通过申请单位颁发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证书;

(8)每年联盟可根据会员单位及理事单位的数量扩容一定比例的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4.理事长单位申请流程:

(1)申请单位须为联盟副理事单位;

(2)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理事长单位申请表》;

(3)在行业具有领袖的能力,为国家为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企业;

(4)提交申请单位在移动机器人领域的行业地位、所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绩;

(5)提交申请单位所参与联盟活动清单;

(6)秘书处将申请报送理事会;

(7)理事会讨论并决议。理事会通过后,向联盟代表大会提请审议,联盟代表大会进行最终表决;

(8)表决通过即成为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联盟秘书处向获得联盟代表大会同意通过申请单位颁发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理事长单位证书。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退出

1.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

2.自提交退出声明日十日后退出联盟;

3.联盟秘书处将在联盟官网公司企业退会声明。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除名

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长期(两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盟活动,经联盟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五章  联盟主席成员

第十八条 联盟主席的产生

联盟主席的产生

(1)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提出申请,提交联盟主席申请表;

(2)由联盟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决议;

(3)联盟主席任期为5年,可连任。

联盟副主席的产生

(1)由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提出申请,提交联盟副主席申请表;

(2)每家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可申请一位联盟副主席人员,也可不申请;

(3)由联盟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决议;

(4)联盟副主席任期为5年,可连任。

第十九条 联盟主席的权利

(1)进入联盟常务理事领导群,参与决议联盟重大决策、提议与事项;

(2)颁发联盟副主席牌匾;

(3)享有联盟副主席公开身份,可对外发言、推介等;

(4)享有联盟研究成果优先查阅、使用等权利;

(5)对联盟及秘书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与指导权益。

第二十条  联盟主席的义务

(1)对行业发展有着较为突出的贡献;

(2)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拥护联盟决议;

(3)积极广泛参与联盟活动,指导秘书处工作;

(4)维护联盟形象,积极推进联盟发展,对外积极推介联盟事务;

(5)对联盟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及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联盟主席的退出

(1)联盟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单位的缓解或退出后,经由常务理事会决策,可保留主席或副主席的身份;

(2)联盟理事长单位或副理事单位职位人员变动后,经由常务理事会决策,可更换主席或副主席的身份;

(3)对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人物,可作为联盟名誉主席或名誉副主席称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移动机器人产业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联盟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专职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须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2年2月18日修订并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移动机器人(AGV/AMR)产业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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